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18日    来源:建设局  作者:建设局
赣建建〔2015〕9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2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新形势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扩大农民工就业面
 
(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的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培训自有产业工人的责任。各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建立各类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各员培训、持证上岗,大力提升建筑业农民工队伍的实际操作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
 
(二)鼓励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的通知》(赣建人[2014]26号)要求,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通过积极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集中培训实训基地等形式,提高建筑工人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支持施工企业在农民工业余学校实施技工自主培训,企业创农民工业余学校后,可申报技工培训点,经批准准可对企业所属人员实施自主培训和考试,由省厅颁发统一的岗位证书。
 
(三)保障培训经费。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切实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确保建筑工人培训经费足额合理使用。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要提出批评、责令整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减轻企业培训考核资金压力,帮助建筑类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提升软硬件培训实力。
 
二、规范建筑工地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保障农民工报酬权益。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建立建筑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施工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工程款问题。研究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遏制竣工不结算、不付款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列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中,予以重点核查。对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记入不良记录,并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二)推行建筑行业工伤保险。严格贯彻落实我省四部门《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按照不同的用工方式,选择不同的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建筑工地工伤保险全覆盖。督促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新建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不按规定开展劳动用工管理的单位和项目进行严肃处理。
 
(三)实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防治职业病。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各工地现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培训教育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生产、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逐步实现农民工作业环境的标准化、生活环境的秩序化,安全警示人性化。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建设,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一)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机制。市、县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住房困难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住房困难的进城落户农民、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机制,明确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程序和轮候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二)着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督促市、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农民工出租。允许开发区、产业园区在规划配套用地和企业在自用土地上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的面向农民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规定,给予有关中央和省补助资金支持,享受有关税费减免和信贷支持政策。
 
(三)改善农民工居住相对比较集中的居住区的基础环境。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建设,新建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着力改善城乡结合部、旧住宅区等农民工居住比较集中区域的水、电、气、道路、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条件和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环境。
 
四、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实现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按照《关于提高江西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到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努力将进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畴,鼓励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
 
以上工作举措,请各地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有关问题,可分别向省厅有关部门反映。
 
厅人事教育处:0791-86219053
厅建筑监管处:0791-86225759
厅住房保障处:0791-86207091
厅公积金监管处:0791-8625148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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