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05日    来源:  作者:

赣建法〔2016〕16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水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建办法函〔2016〕87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要求
    严格按照建办法函〔2016〕877号文要求,认真做好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已经明确取消,包括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等不列入行政审批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整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做到行政审批运行全面公开,完全透明。
    二、进一步精简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改革整合,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办事环节,提高服务质量。在清理规范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保留实施的报建审批事项整合力度。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要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三、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监管和服务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改革,按照清理规范后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及时修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时修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整合和保留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监管措施到位,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四、切实做好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组织实施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促投资、稳增长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责任。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督促指导。下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中,涉及多部门审批事项合并的,报本级政府确定牵头部门。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5日

相关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建办法函〔2016〕87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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