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省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05日    来源:  作者:

赣建法〔2016〕17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水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6〕45号)精神,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推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化,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坚决取消到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确保顺利承接;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做到行政许可依据、条件、材料目录、程序、办理期限、办理机构和行政权力运行等全面公开,完全透明。
    二、加强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后的监管和服务。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及时修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出台相应的监管和服务文件; 要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环节,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大力推进网上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下放的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我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网上审批系统进行申报受理和审批。今后,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我厅将以网上审批系统中查询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数据、信息及许可时间为审查依据。凡未经我厅网上审批系统审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我厅将不予受理其资质升级的申请。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共计1项)
    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共计1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5日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共计1项)
序号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   定   依   据
1
12002-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第662号修订)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32号修订)第九条第一款:“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2006〕68号)第二点第七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受理和审批程序,并负责审批。……”
 
附件2
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共计1项)
序号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   定   依   据
调整意见
备注
1
12008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第653号修正)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87项:“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下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3〕17号)附件2中第15项:“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部分下放至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除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外,其他仅取得由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下放至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相关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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